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运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所运(带)实物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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