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