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