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