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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