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