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