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野生动物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