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集贸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作重复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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