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