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内野生动物资源每五年调查一次,每十年普查一次,并建立健全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本省内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