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