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或者疾病威胁,以及受伤、迷途、被困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要求附近有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救护措施。
误捕野生动物的,应当无条件放生;对已死亡的野生动物,交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误捕野生动物的,应当无条件放生;对已死亡的野生动物,交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