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禁止排放工业污水、废气;禁止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禁止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剧毒药物的,应报经当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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