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五条 对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的野生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为预防、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确需采取必要措施时,须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凡因自卫而击伤、击毙野生动物的,应当报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所获野生动物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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