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四条 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拨款、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自行筹集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等。基金的具体筹措、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