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