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医药、卫生、邮政、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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