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的有关许可证和证件,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