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