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持猎枪狩猎的,必须同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