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七条 对确认属实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提出就业申请并愿意服从岗位安排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及其街道、社区、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其安排就业岗位,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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