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等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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