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等有关材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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