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