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该职工重新出现的,自出现的次月起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退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