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五十四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六十个月发给。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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