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