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