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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