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护理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