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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