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省、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医疗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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