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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