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不收取费用。
《工伤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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