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
(二)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的;
(三)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
(四)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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