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移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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