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四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