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