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用足额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主要用于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事故预防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