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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