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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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二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
第三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合法交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分割、垄断和...
第四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
第五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计划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本级建设行...
第六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秉公执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
第七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八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二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国家和省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省建...
第十三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第十四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
第十五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发包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六条 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一、二级施工企业总包的工程,允许分包给符合资质规定的企业,但分包企业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七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招标的方式发包。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
第十八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标底在开标前应...
第十九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发包工作的,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建...
第二十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一般...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认定的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军事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发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使用国家...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施工必需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有施工必需的资金和资信证明...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供相关的地下设施资料。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地下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施工企业必须派驻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各方应将派驻人员的姓...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批:
(一)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需要开挖道...
第三十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工程价款。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将有...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自控、社会监理...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实行分级分专业管理。下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各自监督范围内负责质量监督:
(一)县(...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期和控制建设投资。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限期保修制度。下列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
第六章 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中介服务,是指从事建设监理、技术经济咨询、试验、检测等中介企业提供的服务。
中介服务应当按照资...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中介服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建设单位...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中介服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实施监理前,将监理人、监理内容、所授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
第四十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中介服务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试验、检测,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中介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类中介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客观的提供中介服务,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七章 工程造价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造成不合格建设工程的,应当无偿进行整修、返工。整修后的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认定,...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建设行...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督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给予警告,可以...
第五十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建筑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工程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合法权益,或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