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造成不合格建设工程的,应当无偿进行整修、返工。整修后的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认定,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可以交付使用并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出现倒塌、裂缝等重大质量问题,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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