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工程造价管理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工程造价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价格的变化按照建设工程定额、费用定额适时调整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等。
省、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检查。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