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督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监督费用一倍以下罚款。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