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实行分级分专业管理。下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各自监督范围内负责质量监督:
(一)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省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置并核发证书的驻豫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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