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将有关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