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八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