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拒绝、阻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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