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其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